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影响判决执行,依法裁定由申请人提供担保,责令被申请人对被保全的财产进行暂时性控制或处分的行为。那么,没有担保可以财产保全吗?法院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证据证明被告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等行为,或者有采取措施可能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危险的; 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严重影响判决或者裁定的执行的; 申请人提供担保,但提供担保确有困难的除外。由此可见,是否提供担保是财产保全的必要条件之一。但是,提供担保并非绝对要求,如果申请人提供担保确有困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申请人提供担保确有困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但因需支付担保费而提出困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情形主要包括:
申请人为生活困难的公民;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申请人因客观因素导致无法提供担保,如遭遇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对于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酌情决定是否准许。
人民法院在审查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原因是否正当; 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申请人利益的影响; 案件的性质和证据情况; 被告的经济状况和履行能力。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会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准许不提供担保:
申请人为低收入者或生活困难者;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申请人因客观因素导致无法提供担保; 财产保全措施对申请人利益影响重大; 被告经济状况良好,履行能力较强。如果申请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提供担保,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理由不足以对其请求获得支持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准许,并责令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担保。
逾期仍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由此可见,没有担保并不当然可以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积极提供担保,以保证财产保全措施的有效实施。但是,如果申请人确因客观因素无法提供担保的,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酌情准许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申请人及被告双方的利益,作出公平合理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