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基于申请人在民事诉讼中所主张的权利可能受到损害,为防止损害发生或扩大而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扣押、冻结、查封等强制措施的一种司法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下列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的诉讼标的; 未经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的案件中的财产; 依法尚可扣押、冻结、查封的财产。申请财产保全的主体是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申请人提供担保; 符合法定适用范围。1. 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具下列材料:
起诉状; 证据材料; li担保材料。 2. 受理审查。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裁定准予保全并确定保全期限和范围;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3. 保全执行。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委托有关单位执行保全措施,并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停止有关财产的处分行为,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保全财产。
4. 解除保全。在以下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 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判决驳回或者裁定驳回;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其他方式防止损害发生或者扩大的。财产保全的种类包括:
扣押。将动产提取保管或者就地封存,由人民法院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冻结。禁止被申请人处分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汇票、本票、支票等财产。 查封。禁止被申请人处分其不动产、动产、船舶、企业或其他合法权利。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可以是金钱、有价证券、不动产或者其他足额的财产。提供担保是为了确保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以及防止申请人滥用保全措施给他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对于申请人滥用保全措施造成被申请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精神损害。申请人因申请保全给自己造成损害的,由其自行承担。对恶意申请保全、保全财产明显超过其诉讼请求标的数额等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处罚。
案例一: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王某主张赵某欠付货款100万元,并申请查封赵某所有的房产。赵某抵押了其房产作为担保,同意王某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准予王某对赵某的房产采取查封保全措施,保全期限为6个月。 案例二:被告李某信用卡透支10万元未还清,银行向法院起诉,申请冻结李某的银行账户。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李某未提供担保,且无法确定李某的还款能力,遂驳回银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