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诉讼中一项常见的诉讼保全措施,旨在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将来判决得到有效执行。在财产保全完成前,被保全人(被执行人)不得擅自处分被保全的财产,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二款,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将被保全的财产转移的,该转移行为无效。也就是说,在财产保全完成前,被保全人进行的转移财产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该财产仍属于被保全财产的范围。
转移行为是指被保全人以自己的名义或通过他人,将被保全财产所有权或占有权转让给他人。常见转移方式包括
买卖 赠与 抵押 质押 变卖值得注意的是,转移行为不仅限于有偿转移,无偿转移行为也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无效转移行为。
如果被保全人违反法律规定,在财产保全完成前擅自转移财产,该转移行为无效,财产仍属于被保全财产的范围,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置。例如
拍卖 变卖 执行此外,被保全人还可能面临以下法律后果
承担赔偿责任 被追究刑事责任(如转移巨额财产逃匿的)并非所有财产保全前的转移行为都是无效的,《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转移行为有效:
人民法院同意 为日常生活需要或生产经营需要 缺乏处分权如果被保全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转移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转移行为有效。
如果被保全人转移财产是为了满足日常生活需要或生产经营需要,且不影响保全措施的执行,该转移行为有效。例如
出售个人物品购买生活用品 出租房屋支付房租 购买原材料维持生产如果被保全人对被保全财产不享有处分权,其转移财产的行为无效。例如
共有财产中被保全人只享有使用权,无处分权 被保全人对财产只有抵押权,而非所有权为了证明财产保全完成前转移行为的无效性,原告应收集必要的证据。常见的证据包括
财产保全裁定 财产转移合同 银行流水 过户记录 聊天记录 证人证言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终第930号判决
事实:被告人李某被控在法院对李某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继续转让其名下的房产给男友人陈某。 法院判决:李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财产保全完成前,被保全人不得擅自转移被保全财产,否则转移行为无效。例外情形包括人民法院同意、为日常生活需要或生产经营需要、被保全人缺乏处分权。如果被保全人违反法律规定,在财产保全完成前擅自转移财产,不仅可能导致转移行为无效,还会承担赔偿责任或刑事责任。
原告在遇到财产保全完成前转移行为时,应收集必要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