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期限为起诉前。
在以下例外情形下,也可在起诉后申请财产保全:
起诉前申请财产保全不及时,有证据证明不及时是有正当理由的; 在起诉后,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隐匿、损毁财产的行为,或者面临转移、变卖、隐匿、损毁财产的危险的。如果已经出现财产损害或流失的事实,则属于事后财产保全,适用本篇所述的法定期限和例外情形。为了避免财产遭受损失,申请人应在财产损害或流失发生之前及时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损害或流失发生后,申请人应立即收集证据,证明财产损害或流失的事实,并尽快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越及时,法院及时保全财产的可能性越大。
原则上,应在起诉前申请财产保全。但如果在起诉前申请不及时,或在起诉后出现例外情形,也可以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为:
提交申请书(包括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的原因和事实、申请保全的财产及保全方法、担保或者其他足以证明申请人能够承担保全责任的材料等); 法院审查(若符合法定条件,法院会出具财产保全裁定); 法院执行财产保全(采取冻结银行存款、查封房屋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