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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为什么只有
发布时间:2024-06-01 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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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为什么只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具体来说,财产保全只有以下几种情形:

1、有证据证明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可能致使判决不能执行的:

当事人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或者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之可能的; 当事人将财产转移给第三人,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当事人伪造、变造、毁损会计帐簿、单据,已有证据证明足以妨碍执行的; 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准备离开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且有隐藏、转移、变卖其财产或者逃避履行发生执行的可能的。

2、有证据证明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可能致使仲裁裁决不能执行的:

申请人提供担保,证明被申请执行人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或者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之可能的; 被申请执行人伪造、变造、毁损会计帐簿、单据,已有证据证明足以妨碍执行的;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执行人准备离开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且有隐藏、转移、变卖其财产或者逃避履行裁决的可能的。

3、有证据证明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可能致使诉前保全措施不能执行的:

当事人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或者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之可能的; 当事人将财产转移给第三人,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当事人伪造、变造、毁损会计帐簿、单据,已有证据证明足以妨碍执行的; 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准备离开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且有隐藏、转移、变卖其财产或者逃避履行发生执行的可能的。

综上所述,只有在上述法定情形下,人民法院才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财产保全的种类

常见的财产保全措施包括:

查封、扣押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 限制出境; 对行为人采取拘留等措施。

具体采取哪种保全措施,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情况综合确定。

三、财产保全的程序

财产保全的程序一般分为以下步骤:

当事人提出申请; 法院审查; 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 执行保全措施; 解除保全措施。

其中,法院审查是关键的一步,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查,并根据自身的专业判断和经验,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

四、财产保全的效力

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法院的裁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违反或逃避执行。

如果当事人违反或逃避执行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拘留、罚款等。

五、财产保全的解除

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在下列情形下解除:

申请人申请解除的; 案件已经终结的; 人民法院认为解除保全措施不影响案件审理和执行的; 采取保全措施后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应当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当事人收到裁定后,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配合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