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财产保全费用由谁承担
91法律网提醒您,申请财产保全费用一般由申请人承担。但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现将相关内容具体介绍如下:
**一、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费用,由申请人垫付。”
这一规定明确了在一般情况下,申请财产保全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垫付的费用,待案件结束后,由败诉方承担。
**二、司法解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三十六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费用,由申请人垫付。”
《意见》再次强调了申请财产保全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的原则。同时指出,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不收取保全费。但申请人最终承担保全费用的责任并未解除。
**三、例外情形**
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例如:
1.**《民诉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利害关系人与被申请人恶意串通,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申请财产保全的利害关系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向恶意串通的利害关系人和被申请人要求赔偿保全费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执行解释》)第四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依据本解释第三十九条应当承担的执行费用,包括:(一)诉讼费用;(二)保全、执行申请费;(三)检验、鉴定、评估、翻译等费用;(四)公告费、查询费以及交通、住宿、通讯等费用。”
如果被执行人依据《执行解释》第三十九条应当承担执行费用,则保全费用也应当由被执行人承担。
总之,申请财产保全费用一般由申请人垫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但在例外情形下,费用可能由利害关系人、被申请人或被执行人承担。
**四、申请财产保全费用注意事项**
1. 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和标的额合理确定保全费用。 2. 保全费用应当保留相关凭证,以便日后向败诉方追偿。 3. 如果保全费用过高,败诉方无力承担,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减免或缓交保全费用。
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91法律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