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防止被告人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致使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生效判决,法院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对被告的财产予以冻结、扣押或查封。
适用范围:
财产保全适用于以下情形:
(1) 有证据证明被告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行为,或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且该行为会损害原告的胜诉利益;
(2) 生效判决已经做出,但被告拒不履行;
(3) 法律规定应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条件:
(1) 申请人必须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2) 财产保全措施仅针对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继承人;
(3) 申请保全的财产必须是属于被告合法拥有的财产,不包括依法不得执行的财产(如夫妻共同财产、救灾救济物资等)。申请程序:
(1) 提交申请书:申请人向管辖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书,并附有相关证据;
(2) 担保:申请人根据法院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保证因财产保全造成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
(3) 审查决定:法院审查申请书和证据材料,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准予财产保全申请。
财产保全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 冻结:冻结被告的存款、债权、股权等财产,禁止其处分或转让;
(2) 扣押:扣押被告的动产或不动产,使得被告无法使用、收益或处分该财产;
(3) 查封:在被告的动产或不动产上加贴封条或其他标志,禁止被告处分或转让该财产;
(4) 指定保管人:指定专门的保管人对被告的财产进行管理,禁止被告处分或转让。财产保全的期间为6个月,期满后可以申请延期。申请延期应当在财产保全到期前提出,法院会根据案情决定是否准予延期。
财产保全在下列情形下应当解除:
(1) 原告撤回申请;
(2) 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3) 法院认为担保不足且申请人拒绝补交担保;
(4)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或者该判决未裁定被告财产保全;
(5) 财产保全的条件消失。
被告违反财产保全规定,有逃避执行的行为,法院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包括拘留、罚款等;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损失,可以就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失申请赔偿,最高赔偿额为保全财产的实际价值。上诉人在上诉期间处于特殊的地位,对财产保全享有更广泛的权利:
(1) 上诉人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解除或者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理由是原审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有错误;
(2) 上诉人可以在二审法院申请解除或者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理由是原审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违法或者不当;
(3) 上诉人应当及时向原审法院或者二审法院提供案件材料和证据,证明其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案例1:
原告与被告因合同纠纷发生诉讼,原告胜诉,但在判决执行阶段,发现被告转移了大量资产。原告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被告的银行账户,防止被告进一步转移财产。法院裁定准予原告的申请,有效防止了被告逃避执行的行为。案例2:
原告与被告因婚姻纠纷发生诉讼,原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扣押了被告名下的汽车,防止被告转移财产。法院裁定准予原告的申请,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