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费可由被告承担吗?
在民事诉讼中,为了防止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使判决难以执行,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费是由原告预先垫付的,那么,这些费用最终能否由被告承担呢?
财产保全费属于诉讼费用的一种,其本质上是一种公权力行为所产生的费用。法院对当事人财产实施保全,是根据法律规定,基于当事人诉讼请求作出的强制性措施,因此,保全费是公权力行为所产生的费用。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费用包括:(一)诉讼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等支出的费用;(四)公证费;(五)其他应当负担的费用。
关于财产保全费,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由谁承担。但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4条的规定,法院认为,财产保全费应当由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4条规定:
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在三日内向人民法院预交足够的担保金,担保金数额按照可能保全的财产价值计算。申请人不能在三日内预交担保金的,驳回申请。保全申请被驳回后,申请人已预交的担保金应当返还。财产保全后,当事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必须提供担保。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已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人的担保金应当返还。
本条规定了财产保全费由申请人预交,但并未规定最终由谁承担。实践中,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来确定保全费的承担主体:
(1)申请保全的理由是否正当 (2)保全措施是否必要 (3)保全费用的数额 (4)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如果法院认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正当,保全措施必要,保全费用的数额合理,当事人经济状况良好,则可以判决由被告承担保全费。如果法院认为申请保全的理由不当,保全措施不必要,保全费用的数额过高,当事人经济状况困难,则可以判决由原告承担保全费。
案例1:
原告小王起诉被告老张借款纠纷,要求偿还原款100万元。小王在起诉后向法院申请对老张价值150万元的房产进行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后准许保全。后法院的判决支持了小王的请求。法院在判决中将150万元房产归到了小王的账下,并将财产保全费判决由老张承担。
案例2:
原告小李起诉被告小赵借款纠纷,要求偿还原款50万元。小李在起诉后向法院申请对小赵价值100万元的房产进行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保全措施必要,但小李未能提供足够的担保,且小李的经济状况不佳。法院驳回了小李的财产保全申请。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小李的诉讼请求。法院在判决中将100万元房产归到了小赵的账下,并驳回了小李要求小赵承担保全费的请求。
以上两个案例说明,法院在判决财产保全费的承担主体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最终由谁承担保全费由法院酌情确定。
如果原告打算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建议在申请前咨询律师,由律师评估是否符合申请保全的条件,以及保全费是否能够由被告承担。
如果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财产保全费,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以确保保全费的及时收回。
反之,如果法院判决原告承担财产保全费,原告应当及时向法院缴纳,以免因逾期缴纳而影响诉讼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