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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担保的除外
发布时间:2024-05-31 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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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担保的除外

财产保全担保,是指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涉案财产,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并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行为。

一、财产保全担保的除外情形

并不是所有的财产保全申请都会被人民法院准予,存在一些除外情形,其中包括:

有证据证明申请人为恶意保全的。申请人出于不正当目的,恶意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将予以驳回。 申请保全的财产超出应担保的范围的。申请人要求承担的担保金额超过了应予保全的财产价值,法院不会支持。 申请保全的财产属于国家或集体的。国家财产或集体财产原则上不得作为保全对象,法院不会准予保全。 申请保全的财产属于破产清算中的企业或个人。破产清算中的企业或个人,其财产已在破产程序中受法院监管,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予保全。 申请保全的财产属于文物。具有重要历史、艺术或科学价值的文物,法院不予保全,以保护其不受损坏。 对人民生活或者社会生产造成重大影响的。申请保全的财产属于日常生活必需品或生产资料,保全将严重影响人民生活或社会生产,法院不会予以保全。

二、除外情形的法律依据

以上财产保全担保的除外情形,主要来源于以下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0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7条。

三、财产保全担保中的注意要点

申请财产保全担保需要注意以下要点:

提供充足的证据。申请人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保全的必要性、合法性及所保全的财产价值。 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担保的方式可以是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申请人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 明确担保的范围和数额。担保的范围和数额应与所保全的财产价值相符。 注意时效性。申请财产保全担保应在诉前或诉讼过程中提出,超出现有法律规定的期限,法院不予受理。

四、财产保全担保的违约责任

申请人在提供财产保全担保后,如出现以下违约行为,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提供虚假或不充分的证据。申请人故意提供虚假或不充分的证据骗取法院保全,法院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恶意申请保全或捏造事实。申请人为目的恶意申请保全或捏造事实,法院将撤销保全措施并依法究其责任。 未经法院允许转移、变卖、处分已保全的财产。违反法院保全措施,法院将强制执行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财产保全担保除外情形,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财产保全申请时需要考虑的因素,申请人应根据具体情况谨慎操作,避免因适用除外情形而导致保全申请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