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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财产保全的状况
发布时间:2024-05-30 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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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财产保全的状况

管辖权异议财产保全制度是指在管辖权有争议的情况下,法院为防止当事人隐匿、转移财产,在判决生效前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一种制度。

适用范围

原告提起诉讼后,但法院尚未作出管辖权判决 原告提供担保,证明其请求保全的财产为被告所有或者涉案财产有被隐匿、转移危险 保全范围限于诉讼标的额

程序规定

原告提出申请 法院审查原告提交的担保及证据 法院裁定是否准许保全 如准许保全,确定保全方法和范围

保全方法

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账户 查封、扣押被保全人的财产 禁止被保全人处分特定财产

异议的提出与处理

利害关系人可以对财产保全提出异议 异议应在保全之日起15日内提出 法院审查异议是否合理 如异议合理,法院可以变更或撤销保全

争议管辖权判决后的处理

法院作出管辖权判决后,管辖权异议财产保全的处理方式如下:

法院有管辖权的,保全措施继续有效 法院无管辖权的,保全措施即时解除 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者双方达成和解的,保全措施即时解除

案例分析

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管辖权异议财产保全案件中,原告上海某公司向法院起诉被告江苏某公司,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上海一中院受理案件后,江苏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同时申请对上海某公司在江苏省的存款账户予以保全。上海一中院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和被告的异议后,认为原告提供了担保且有证据证明被告有转移财产的可能,遂准许对被告的存款账户采取保全措施。

江苏高院二审认定上海一中院对本案无管辖权,遂撤销了管辖权异议财产保全的裁定。上海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管辖权争议期间,为防止当事人隐匿、转移财产,法院可以裁定对有证据证明有被隐匿、转移危险的涉案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上海一中院准许保全有事实依据,程序合法,故驳回了上海某公司的申诉,维持了二审判决。

法学界观点

管辖权异议财产保全制度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于法院、当事人和社会来说,该制度具有以下积极意义: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当事人因管辖权争议而蒙受损失 维护法律的严肃性,防止当事人利用管辖权异议逃避法律责任 促进纠纷的公正、高效解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然而,管辖权异议财产保全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适用标准过于宽泛,容易导致滥用保全措施 对利害关系人的异议处理不尽完善,可能侵犯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需要对管辖权异议财产保全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以更好地发挥其积极作用,避免其滥用。具体而言,可以考虑以下建议:

明确适用管辖权异议财产保全制度的条件和标准 强化法院对保全措施的审查,防止滥用保全措施 建立异议快速处理机制,保障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对管辖权异议财产保全制度的不断完善,可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促进纠纷的公正、高效解决,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创造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