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本院在受理原告(原告姓名)诉被告(被告姓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为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被告(被告姓名)所有下列财产进行保全,现公告如下: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保全期限)内。
被保全人在(保全期限)内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提供与其同等价值且易于变现的担保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对违反本公告内容的单位和个人,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公告在(公告发布平台名称)平台发布之日起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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