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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期限2018
发布时间:2024-05-30 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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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期限2018

概述

财产保全是诉讼中一项重要的保全措施,用于防止债务人在诉讼期间处分或转移其财产,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2018年,关于财产保全期限的规定有所调整,本文将对2018年财产保全期限予以详细解读。

保全期限的立法依据

保全期限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的。《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通知后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2018年财产保全期限新规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对财产保全期限作出新的规定。《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通知后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五日内依法审查并作出裁定。裁定驳回异议的,保全措施继续有效;裁定准许异议的,保全措施解除。”

新规将原先的“可以”修改为“应当”,强调了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后立即通知被申请人的义务。同时,将异议审查期限从七日缩短至五日,提高了保全措施审查的效率。

异议提出期限

根据《民诉法》和《规定》的规定,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期限为收到通知后5日内。5日期限自被申请人收到人民法院保全通知书之日起计算。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异议权,保全措施继续有效。

人民法院异议审查期限

人民法院在收到被申请人异议后,应当在五日内依法审查并作出裁定。裁定驳回异议的,保全措施继续有效;裁定准许异议的,保全措施解除。

异议审查标准

人民法院在审查被申请人异议时,应当根据案情事实和法律规定,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被申请人对所采取的保全措施有无异议? 被申请人有无提供担保解除保全的条件? 保全措施是否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原则和条件? 保全措施是否与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相适应?

保全期限的例外情况

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延长保全期限。根据《民诉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长保全期限:

因故不能及时送达保全通知书的; 需要采取紧急措施防止财产转移或毁损的; 被申请人的住所、营业场所等情况不明或者需要调查的。

保全期限的计算

财产保全期限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法院可以在保全期限届满前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保全情况决定延长保全期限。

对保全期限的执行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通知后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五日内依法审查并作出裁定。裁定驳回异议的,保全措施继续有效;裁定准许异议的,保全措施解除。保全期限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结语

2018年财产保全期限的调整,旨在进一步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保全措施的效率和公正性。法律工作者和当事人应当准确把握和适用新规,充分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