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因处分财产而逃避履行义务,依法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在诉讼中和判决后能够得到有效实现。
人民法院可以对以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被告或者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动产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存款、汇票、本票、支票等有价证券; 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股权、债券等其他投资凭证; 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起诉状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 证明债权享有合法及有效债权凭证的原件或复印件; 证明债务人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等行为,或者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可能的证据; 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建议。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准予保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财产保全后,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不动产、动产; 禁止被申请人处分财产; 禁止被申请人出境; 采取其他必要的保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一条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措施,债权人应当积极主动地运用财产保全措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