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 财产保全是诉讼活动中常用的保全措施,目的是防止诉讼中财产被处分和转移,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保全措施的适用应当遵循严格的必要性原则,属于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那么,哪些情况下财产保全才算紧急呢?对此,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 **紧急情况下适用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
**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紧急情况保全措施仅限于在诉讼保全的情形下适用。” **紧急情况财产保全的适用情形
** 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紧急情况下适用财产保全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债务人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等逃避债务的行为,或者有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 2. **有证据证明债务人可能实施或者正在实施上述行为,或者有其他足以证明紧急情况存在的证据。** 3.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具体而言,紧急情况财产保全可以适用于以下场景: * 债务人正在转移或处理房产、车辆等大宗财产。 * 债务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财产,涉嫌恶意逃避债务。 * 债务人被查获大量赃物,存在毁损或变卖财物的可能。 * 债务人是高消费人群,有挥霍浪费财产的行为。 * 债务人经营企业濒临破产,存在转移或隐匿财产的风险。 **紧急情况下财产保全的程序
** 因情况紧急需要申请保全措施的,当事人可以在起诉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1. **申请材料:**申请保全措施的申请书、证据材料(证明紧急情况存在的证据、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等)。 2. **审查程序:**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材料,并对紧急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3. **作出裁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紧急保全条件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准予保全。 4. **执行保全:**人民法院作出准予保全裁定后,应当立即交由执行部门执行。 **紧急情况下财产保全的期限
** 紧急情况下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在诉讼保全的情形下,其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天。超过三十天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紧急情况下财产保全的解除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意见》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保全: 1. 债务人提供担保物或者第三人提供保证的。 2.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3. 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解除保全的。 **附則
** 1. 本文仅对紧急情况下财产保全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进行说明,不构成法律意见。 2. 如有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