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解除财产保全
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过程中,为了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犯罪嫌疑的人或被执行人能够履行判决、裁定,或者为了防止证据灭失,在查封、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犯罪嫌疑的人或被执行人财物的基础上,采取的限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处分和变卖有关财物的措施。解除财产保全,是公安机关在调查、侦查阶段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的重要措施。
一、公安解除财产保全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解除财产保全的条件包括: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犯罪嫌疑的人或者被执行人已履行判决、裁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犯罪嫌疑的人或者被执行人已经接受了具有追缴性质的刑事处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犯罪嫌疑的人或者被执行人已承担起民事赔偿责任;
li>继续查封、扣押财物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犯罪嫌疑的人或者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
继续查封、扣押财物已无必要;
人民检察院认为解除查封、扣押不影响诉讼;
其他依法可以解除查封、扣押的情形。
二、公安解除财产保全的程序
公安机关解除财产保全的程序主要包括:
1. 由当事人书面提出申请。当事人包括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
2. 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解除条件的,可以直接解除财产保全。
3. 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不予解除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解除的理由,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审查。当事人不服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异议。
三、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权利
1. 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后,当事人对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异议。
2. 当事人自收到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异议。人民法院自收到异议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裁定。
四、公安解除财产保全的法律后果
1. 公安机关解除财产保全后,当事人有权拾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2. 公安机关解除财产保全后,当事人享有的因查封、扣押造成的损失索赔权不受影响。
3. 公安机关解除财产保全后,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犯罪嫌疑的人或者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裁定或者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重新查封、扣押。
公安机关解除财产保全,是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也是提高司法公正的重要方面。公安机关在执行解除财产保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