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防止被执行人处分和转移财产而采取的一种诉讼前的临时措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保全:" 其中包括"被执行人的股权。"因此,财产保全会冻结本人名下公司股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财产保全需要的。 申请人依法享有财产权利并且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或面临侵害的紧迫危险。 保全措施与申请人主张的权利和请求有直接关系,不明显超出所诉请标的的范围。在本案中,申请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或处分股份的意图或行为,或者有其他情节表明有财产保全的必要性。申请人还需证明自己享有公司的股权并遭受侵权或面临侵权的紧迫危险。法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后,才会作出是否保全的决定。
财产保全冻结公司股份的程序如下:
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保全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保全条件的,予以准许;不符合保全条件的,予以驳回。
人民法院发出财产保全决定书,委托具有执行权机关对被执行人的公司股份进行冻结。
保全措施自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效。在该期间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保全措施继续有效;申请人不提起诉讼的,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保全措施解除。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期限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三十日内的情形下批准。
财产保全会冻结本人名下公司股份,限制被执行人处分和转移股份,维护债权人的权益。具体来说,被冻结的股份不得进行以下操作:
转让 抵押 质押 赠与 继承被执行人违反保全措施处分股份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解除冻结公司股份的情形包括:
权利人撤销申请;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 保全期限届满; 执行和解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权利人败诉或者部分败诉; 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审查后准许; 人民法院发现保全措施错误,决定解除。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冻结公司股份,人民法院会根据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和裁定。
申请财产保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有保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保全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也不得超过阻止被执行人处分和转移财产所必需的限度。 财产保全是一项紧急、临时的措施,申请人应尽快提起诉讼。冻结公司股份会对公司的运营和融资带来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应谨慎使用财产保全措施,避免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