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财产保全是执行程序中的一项重要措施, 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 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或藏匿财产, 以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强制措施。执行财产保全包括冻结存款、查封动产和不动产、禁止转让股权、禁止对外支付等多种方式, 具体适用哪一种保全措施, 应根据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况, 灵活选用。
1.人民法院已经做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2.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而提出保全申请。
3.有证据证明如果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被执行人可能转移或者隐匿其财产, 导致申请执行人无法实现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执行财产保全通常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 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执行财产保全的裁定。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前述条件中所述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 应重点审查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否充分、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并根据审查情况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作出准予保全裁定后, 保全措施应当立即执行。执行财产保全的具体实施方式, 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例如, 对于冻结存款的保全, 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被执行人开户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要求其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 对于查封动产的保全, 人民法院可以指派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或营业场所, 对动产进行扣押、查封; 对于查封不动产的保全, 人民法院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要求其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
人民法院裁定执行财产保全后,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执行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1.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2.执行程序终结的;
3.申请人已获得满足的;
4.被执行人提供了担保的;
5.人民法院认为执行财产保全的条件不再存在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财产保全, 应提交担保, 负责因财产保全所造成的损害; 被执行人因执行财产保全遭受损失的, 可以要求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执行财产保全的期限, 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在特殊情况下, 可以适当延长。
申请执行财产保全时, 申请人需要提供哪些材料?申请执行财产保全时, 申请人应当提供民事裁定书、判决书、调解书、公证书等生效法律文书; 申请执行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定期给付的债权的, 还应当提供未付部分的计算清单; 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可能转移、隐匿财产的证据, 比如银行流水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财务报表等; 交纳保全担保金。
被执行人对执行财产保全不服, 可以如何救济?被执行人对执行财产保全不服的, 可以向做出裁定的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对执行法院的裁定不服的, 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也可以申请执行监督。
执行财产保全是执行程序中一项重要措施, 有利于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执行人转移或藏匿财产, 逃避债务。但执行财产保全也可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权和人格权造成一定的影响, 人民法院在适用这一措施时, 应当严格把握适用条件, 平衡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