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题**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诉前保全解除查封裁定书
**二、文号**
(2023)某民字保字第XX号
**三、引言**
本院于2023年X月X日受理原告某某诉被告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立案时申请本院对被告名下位于某地段的某房屋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该房屋。
**四、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某某 住所:某地段 联系方式:某电话号码 法定代表人:某某(负责人)
被告:某某 住所:某地段 联系方式:某电话号码 法定代表人:某某(负责人)
**五、案情摘要**
原告诉称,被告于2022年X月X日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出售位于某地段的某房屋。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500万元,原告已向被告支付首付款200万元。但被告逾期未交付房屋,且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未履行合同义务。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及利息损失。
**六、保全措施情况**
本院于2023年X月X日向被告送达了诉前保全裁定书,对被告名下位于某地段的某房屋采取了查封措施。
**七、当事人申请**
被告于2023年X月X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解除申请,理由如下:
1. 被告已向原告提供了担保,担保方式为某某担保公司提供的保函,保函金额为500万元。 2. 被告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转移、隐藏或毁损标的物的风险。 3. 查封措施对被告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严重影响。
**八、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提供的担保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对原告的权利予以担保。同时,被告不存在转移、隐藏或毁损标的物的风险。查封措施对被告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严重影响,现解除查封措施有利于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九、裁定**
本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于2023年X月X日作出的(2023)某民字保字第XX号诉前保全裁定中查封措施。
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十、权利告知**
不服本裁定的,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十一、末尾**
主审法官:某某 审判员:某某 书记员:某某 2023年X月X日
**十二、附则**
本格式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