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保全,应当在诉讼开始前提出。诉讼开始后,当事人之间对诉讼标的物或者与诉讼有关的其他财产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随时提出保全申请。因此,财产保全申请可以在诉讼开始前或诉讼进行中提出。
诉讼前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应当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附有下列材料:
起诉状副本; 证据材料; 担保书; 其他必要材料。受理申请后,人民法院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裁定准予保全;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1、当事人诉讼前申请保全,需要有证据证明债权有发生危险,如债务人准备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等。
2、当事人申请诉讼前财产保全时,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以是书面保证、抵押、质押、冻结存款等。
3、当事人申请诉讼前财产保全,需要支付一定的保全费。保全费的标准由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当事人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正在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应当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附有下列材料:
民事起诉状或答辩状副本; 证据材料; 担保书; 其他必要材料。受理申请后,人民法院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保全的必要性、情况的紧急性等因素,决定是否准予保全。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财产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如需要延长保全期限的,当事人可以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决定是否延长保全期限。
需要说明的是,财产保全是诉讼中的一项临时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当事人在诉讼期间转移、变卖、毁损诉讼标的物或者与诉讼有关的其他财产,以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判决的执行。因此,财产保全措施不得滥用,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诉讼期内未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可以申请法院执行保全。执行保全的条件为:有充分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隐匿、转移、变卖毁损等行为,致使胜诉判决无法执行的。
法院通常会将保全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并在一定期限内执行。执行保全的具体时间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得超过30日。
可以重新申请,但需要提供新的证据证明申请保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需要注意的是,多次申请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滥用诉权,影响保全申请的通过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