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机关:○○人民法院
案件号:○○执行字第○○号
执行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标的:人民币○○○○○○元及利息
执行标的物:被执行人○○拥有的以下财产
执行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以下财产予以保全:
1. 房屋一处,坐落于○○省○○市○○区○○路○○号,面积○○平方米,产权证号为○○○号; 2. 汽车一辆,牌照号为○○○○○,型号为○○○; 3. 存款账户,开户行○○银行○○支行,账号为○○○○○○○○;2023年○月○日,执行法官○○○、执行助理○○,前往被执行人居住地○○省○○市○○区○○路○○号,对被执行人○○合法住所进行现场保全,并现场制作保全笔录如下:
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出示执行公务证,说明执行目的和法律依据,要求其配合执行,并对房屋进行查封。被执行人○○同意配合执行。执行法官随即对房屋进行查封,并张贴封条。
查封情况记录:对房屋所有门窗贴上封条,并加封执行机关封印,禁止任何人进出或使用该房屋。
执行法官联系被执行人○○,要求其配合执行,并到指定地点交出车辆。被执行人○○持怀疑态度,拒绝配合执行。执行法官耐心向其解释保全措施的意义和后果,并告知其如果不配合执行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执行法官多次劝解,被执行人○○最终同意配合执行,并于当天将车辆交由执行机关保管。
查封情况记录:将车辆停放在执行机关指定的停车场,并加封执行机关封印,禁止任何人使用该车辆。
执行法官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信用报告,发现其在○○银行○○支行开设有账号,账号为○○○○○○○○。执行法官随即向该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银行冻结该账户存款。
冻结情况记录:○○银行○○支行已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已冻结被执行人○○在该账户的全部存款。
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宣读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保全决定书》,并告知其以下权利:
对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执行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在保全措施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当主动配合执行,不得转移、隐匿或者毁损被保全的财产; 违反保全措施的,执行机关将依法处置,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执行法官:○○○(签名/捺印)
执行助理:○○(签名/捺印)
被执行人:○○(签名/捺印)
时间:2023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