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财产保全费?
财产保全费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由申请人依法向人民法院预交的费用。其目的是为防止被申请人隐匿、转移、变卖财产,确保诉讼顺利进行和判决的执行。
何种情况下可申请财产保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有证据证明有发生损害的现实危险,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损害扩大; 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变卖财产等行为,或者有转移财产的可能; 有其他情形需要保全财产的。撤诉后财产保全费退还的争议
关于撤诉后财产保全费是否退还的问题,司法界存在不同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两种:
观点一:不予退还
持此观点者认为,财产保全费是申请人基于自身诉讼需要向法院预交的费用,用于支付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费用。一旦财产保全措施被执行,无论申请人是否撤诉,法院均已履行了其职责,因此财产保全费用不应退还。
观点二:予以退还
持此观点者认为,财产保全费的目的是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当申请人撤诉后,诉讼程序中止,保全措施自然失效,此时法院无需再承担相应的保护财产的责任,申请人预交的保全费应当退还。
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案件中,撤回起诉后,对国库支出财产保全费等,确需继续支出的,告发机关或者自诉人负责支出;对不需继续支出的,予以退还。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解释虽然是对刑事诉讼案件做出的规定,但其对于民事诉讼案件也具有参考意义。因此,在民事诉讼中,撤诉后是否退还财产保全费应根据以下原则判断:
诉讼进行的状态:若保全措施仍在执行中,撤诉后不予退还; 保全措施是否继续需要:若保全措施已失效或不需要继续执行,撤诉后予以退还; 法院的裁定: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裁定。申请财产保全费退还的程序
申请人若认为财产保全费应当退还,可以在撤诉后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撤诉的原因、 beantragt refu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