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财产保全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财产保全的目的是在诉讼过程中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确保判决得到执行。异议是当事人对财产保全异议所采取的一种方式,其目的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已经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那么,申请财产保全异议是否属于执行程序呢?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应当执行的法律文书,依法进行强制执行的诉讼活动。执行程序以裁判文书送达被执行人且发生法律效力作为启动条件。执行程序的目的是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确保法律文书得以实现。
财产保全与执行虽然都是涉及财产,但二者之间存在本质区别。财产保全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的临时性措施,其目的是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确保判决得到执行。而执行则是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强制执行的活动,其目的是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从程序上区分,财产保全一般在诉讼进行中进行,执行则在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启动。此外,财产保全与执行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财产保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1条等规定;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3条等规定。
申请财产保全异议是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所提起的异议,属于诉讼行为。其目的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已经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从其目的和性质来看,申请财产保全异议不属于执行程序中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被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当,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审查决定。”该条规定明确了申请财产保全异议是在诉讼程序中进行的,其性质属于诉讼行为。
申请财产保全异议的程序如下:
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或者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保全措施的情况、申请的理由和请求。 审查决定: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或者变更财产保全措施;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申请财产保全异议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情形:
财产保全的条件不成立或者保全数额明显过高的; 财产保全对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其他不当的情形。综上所述,申请财产保全异议不属于执行程序,而是一种诉讼行为。其目的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已经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申请财产保全异议的程序包括提出申请和审查决定两个阶段,其适用范围包括财产保全的条件不成立、保全数额明显过高、保全对申请人或第三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