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在逃或变卖、转移财产,损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有权对有关人员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主要手段包括财产保全和刑事冻结。
## 一、财产保全 ### (一)概念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转移、变卖赃物和涉案财产,损坏被害人合法权益,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财产或涉案财产采取的保全性强制措施。
### (二)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9条和第101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主要有: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已被逮捕、拘留或者取保候审; 有证据证明有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毁坏证据以及转移、变卖赃款、赃物或者其他违法所得的可能; 被害人有申请的。 ### (三)种类财产保全的种类主要有:
查封、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等财产; 扣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房屋、汽车等财产; 禁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处分其财产。 ### (四)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的程序主要如下:
被害人申请或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决定; 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审查后,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 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所有人或者持有被保全财产的人; 解除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所有人。 ## 二、刑事冻结 ### (一)概念刑事冻结是指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防止涉案财产转移,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对涉案的存款或者其他财务、票据、债券等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禁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代理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转移、支付、变卖、使用等处分行为。
### (二)适用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1条和公安部《关于刑事冻结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刑事冻结的适用条件主要有:
涉案财产属于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详见《刑事诉讼法》第94条); 有证据证明有进行转移、变卖、毁弃等行为的可能,且属火急紧迫情形; 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未及时采取措施,可能造成不可挽回后果的。 ### (三)种类刑事冻结的种类主要有:
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等财产冻结; 房屋、汽车等财产查封、扣押; 禁止相关人员处分财产。 ### (四)程序根据公安部的相关规定,刑事冻结的程序主要如下:
办案单位认为符合刑事冻结条件的,及时向公安机关分管领导报告; 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办案单位出具《刑事冻结决定书》; 将《刑事冻结决定书》送达被冻结财产的存放机构、保管人或所有权人; 被冻结财产的存放机构、保管人或所有权人应当予以协助,主动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刑事冻结期限一般不超过30天,如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 三、财产保全和刑事冻结的区别与联系 ### (一)区别 适用阶段:财产保全适用于刑事诉讼侦查和审判阶段,而刑事冻结仅适用于侦查阶段。 适用主体:财产保全适用主体为人民法院,而刑事冻结适用主体为公安机关。 适用条件:财产保全注重证据的可能性,而刑事冻结注重火急紧迫性。 解除方式:财产保全经人民法院撤销或案件结束后解除,而刑事冻结经公安机关撤销或移交人民法院后解除。 ### (二)联系 目的相同:均是为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涉案财产的转移、变卖。 相互衔接:刑事冻结可以作为财产保全的前期措施,当火急紧迫的状况消失后,可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进行跟进。 程序类似:二者均需要有法定的适用条件,并经过一定的程序才能实施。 ## 四、保障措施 ### (一)合法性审查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在采取财产保全或刑事冻结措施时,应当严格审查证据,严格遵循法定条件,防止滥用权力,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经济安全。
### (二)听取当事人意见在采取财产保全或刑事冻结措施时,应当及时告知被保全人或被冻结人,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充分听取其意见,保障其合法权益。
### (三)定期检查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已采取的财产保全或刑事冻结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时解除不必要的措施,并对涉案财产的保全状况进行跟踪监督。
### (四)责任追究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利用财产保全或刑事冻结措施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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