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申请,对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限制处分等措施的一种诉讼制度。其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书面提出。申请书应当载明请求保全的理由、事实和证据。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相应担保。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条件。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裁定准予保全;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裁定执行财产保全前,应当听取被申请人的意见,并根据不同情形,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执行财产保全措施,应当由执行法院依法进行。
查封,是指将当事人拥有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依法封存,禁止被执行人处分、转移或者使用该财产。
扣押,是指将当事人拥有的尚未移交受让人或者买受人的动产,予以扣留,由执行法院保管,并禁止被执行人处分、转移或者使用该财产。
冻结,是指对被执行人货币、其他存款、股权、债券及其他可流通证券的权利采取冻结措施,禁止被执行人处分、转移或者使用该财产。
限制处分,是指人民法院责令被执行人不得处分特定财产的一种强制措施,限制被执行人对该财产的存在状态进行改变,以保证其价值和完好性。
财产保全措施,自人民法院裁定之日起六个月至两年内,申请人未起诉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同意续行保全的,自动解除。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错误保全;申请人撤回申请等,均可依法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在认为对方可能实施影响判决执行的行为时,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避免丧失保全机会。
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尽可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保全的必要性,增强申请的可信度。
申请财产保全时,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财产性质,选择最适当的保全措施。
申请财产保全时,一般应当向法院提供担保。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较高时,提供的担保金额也应相应提高。
申请保全必须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滥用财产保全手段,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张某向李某借款50万元,约定一个月后偿还。一个月后,李某向张某催要借款,但张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后李某发现,张某将名下的一处房产出售,有转移财产之嫌。李某遂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张某的房产。法院审查认为,李某提供了借款合同等证据,证明其债权真实有效,而张某将房产出售的行为有转移财产之嫌,遂准予李某查封张某房产的申请。
王某与刘某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均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事故发生后,王某因刘某肇事逃逸而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王某发现刘某名下有一家公司,且公司账户上有大量存款。为了防止刘某转移财产,王某向法院申请冻结刘某公司的银行账户。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提供的证据证明刘某存在转移财产之虞,遂准予王某冻结刘某公司银行账户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