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财产共有共同所有权,任何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但在离婚诉讼中,为了避免夫妻一方处分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导致另一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在符合以下条件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有证据证明对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处理财产或者可能采取其他方式转移财产的行为; 有证据证明对方可能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对方不能提供担保,并且如果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重大损害; 需要及时保全证据,否则可能导致证据灭失或者难以收集的; 对方下落不明或者无法执行判决、裁定的; 法律规定可以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可以申请保全的财产范围包括: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银行存款、股权等); 一方个人财产(在符合下列条件时:该财产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该财产为一方婚后继承或赠与所得;该财产为一方婚后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离婚诉讼中常见的财产保全种类有以下几种:
查封、扣押、冻结:法院责令有关机关对被保全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禁止其处分或转移,但这不影响当事人使用该财产。 禁止处分:法院责令被申请人不得对特定财产进行处分,如出售、赠与或出租等。 责令提供担保:法院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保证在诉讼结束后按判决或裁定执行。 选任保管人:法院选任保管人对被保全的财产进行保管和管理,以防止被申请人私自处分财产。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起诉状原件及副本; 申请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书; 证明保全必要性的证据材料(如对方的转移财产行为、债务情况等); 财产保全的具体请求(如查封、扣押、冻结等);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 48 小时内作出裁定,并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财产保全的,对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财产保全裁定,不得转移、处分或毁损财产。
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不成立,或者在保全期间恶意扩大保全范围,法院可以解除财产保全。解除财产保全可以由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解除。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申请财产保全时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否则法院不会受理申请; 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要明确,防止恶意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后,应当及时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定,否则财产保全行为无效; 在财产保全期间,当事人应注意自己的言行,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当事人认为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不当,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申请撤销。综上所述,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防止夫妻一方处分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申请财产保全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当事人应当谨慎行使该权利,避免恶意保全给他人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