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为维护申请人在诉讼中的正当权益,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限制处分措施的一种强制手段。财产保全的目的是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或毁损其财产,以保障申请人在诉讼终结后能够顺利执行判决或裁定。
一般情况下,财产保全的范围应与诉讼请求的范围相一致。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 超过诉讼请求范围的财产保全1. 附加性措施
附加性措施是指在对争议财产本身采取保全措施的基础上,对与争议财产紧密联系的财产也一并采取保全措施。例如,在查封某套房屋时,法院还可以查封该房屋的附属设施,如车库、储藏室等。
2. 预防性措施
预防性措施是指在当事人还未向法院起诉,但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可能转移或处分其财产,从而使申请人将来无法执行判决的情况时,法院可以采取的保全措施。例如,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如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保全条件,可以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房产。
3. 担保性措施
担保性措施是指在被申请人提供适当担保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例如,被申请人可以提供抵押物、质押物或保证函,以保证在诉讼终结后不转移或处分其财产。
### 超越诉讼请求范围财产保全的要件法院在对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时,必须严格审查下列要件:
1.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变卖或毁损财产的可能。
2. 保全措施的范围与需要保护的利益相适应。
3. 保全措施不会对被申请人的生活或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4. 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 超越诉讼请求范围财产保全的申请当事人申请法院对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书。
2. 证据材料。
3. 担保材料(如有)。
### 超越诉讼请求范围财产保全的审查和裁定法院收到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材料,并根据前述要件进行审查。
如果法院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保全的必要性,或者保全措施的范围与需要保护的利益不相适应,或者保全措施会对被申请人的生活或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者保全措施不符合其他合法要求,法院可以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如果法院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充分,符合保全条件,法院应当裁定准予保全,并明确保全的标的、范围和期限。
### 超越诉讼请求范围财产保全的期限法院对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诉讼结束之日。
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延长保全期限。
### 超越诉讼请求范围财产保全的解除超过诉讼请求范围财产保全解除的条件:
1. 保全的目的已经达到。
2. 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
3. 诉讼已经终结。
4. 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 结语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对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保护申请人在诉讼中的正当权益。但是,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必须严格审查保全的必要性、保全措施的范围与需要保护的利益的适应性、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生活或经营的影响以及保全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