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离婚诉讼期间为保护夫妻双方财产权益,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一方或双方的财产进行采取限制或禁止措施的行为。其目的是防止一方当事人转移、变卖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从而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如果具备以下条件,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对该财产进行保全: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正在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危险; 请求保全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保全的目的是防止一方当事人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夫妻共同财产。需要申请离婚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离婚财产保全申请书; 离婚起诉状或离婚案件受理通知书; 证明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危险的证据,如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书面证据、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 夫妻共同财产的清单和估价报告; 申请人身份证明; 其他必要的材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下列保全措施: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其他资金账户的存款;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其他动产和不动产; 禁止被申请人转让或处分特定财产; 扣留被申请人的收入; 其他必要的保全措施。离婚财产保全的程序主要包括:
当事人提出申请; 法院审查受理; 法院调查取证; 法院作出保全裁定; 执行保全裁定。在以下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撤销保全措施: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 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正在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没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危险的; 保全措施执行完毕的; 其他不需要保全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离婚财产保全不是一种惩罚措施,其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申请离婚财产保全时,当事人应注意以下事项:
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危险; 申请的财产保全范围应当与夫妻共同财产相一致,不能扩大范围; 申请财产保全应及时,避免因迟延而导致证据灭失或财产流失; 申请人应当按照法院要求提供担保,以防止因保全措施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 如发现财产保全的必要性丧失,应及时向法院申请撤销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