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作为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项重要措施,可以有效地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或者处分财产,以最大限度地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金,是人民法院在裁定财产保全时为了确保保全措施得到执行而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法院交纳的一笔费用。
1. 性质财产保全的保证金属于非诉讼费用的性质。它是执行法院为了保障被执行人财产不因保全措施而遭受损失而征收的,具有担保性质。
2. 作用① 保障被执行人合法权益。防止申请执行人滥用保全措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权造成不必要的损害。② 防止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保全措施为由转移、隐匿财产。③ 促使申请执行人谨慎使用保全措施,避免因过度保全造成被执行人重大损失。
1. 交纳标准保证金的交纳标准由人民法院根据(1)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状况;(2)保全财产的价值;(3)申请执行人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2. 交纳方式申请执行人应按照人民法院要求的期限和方式交纳保证金。一般情况下,保证金以现金形式交纳,也可以通过银行汇款或者其他法院指定的支付方式。保证金应直接交纳给人民法院,不得向被执行人交纳。
1. 使用① 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保证金应专用于被执行人因保全措施受到损失的赔偿。② 当保全措施执行完毕后,剩余的保证金应及时返还给申请执行人。③ 如因保全措施导致被执行人遭受损失,法院将从保全保证金中优先赔偿被执行人的损失。④ 保全保证金在使用时应当符合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查赔偿请求,并对赔偿金额进行计算和确定。
2. 返还当保全措施执行完毕后,剩余的保证金应及时返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将剩余保证金返还给申请执行人,无需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如果人民法院未及时返还保证金,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法院申请返还。
1. 贫困当事人减免交纳保证金
对于符合条件的贫困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减免其交纳保证金的义务。贫困当事人是指因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来源,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需要给予照顾的当事人。
注:具体减免标准由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2. 确需妨害执行的情况下不交纳保证金在法律规定的确需妨害执行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不责令申请执行人交纳保证金。确需妨害执行的情况包括:一是法律规定不需要交纳保证金的;二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债务合并情形,需要以被执行人的财产抵销债务的;三是申请执行金额明显低于被执行人现有财产,不存在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或者处分财产可能的;四是申请人提供了其他担保的。
3. 保证金的追加、变更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保全财产的价值、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申请执行人的经济状况,责令申请执行人增加保证金或者变更保证金的担保方式。
4. 保证金的罚没对于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保证金,如果申请执行人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滥用保全措施,对被执行人造成损害的,人民法院除责令申请执行人赔偿被执行人的损失外,还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一:原告张某起诉被告李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以被告李某有转移财产的嫌疑为由,向法院申请对被告的房屋进行财产保全。法院审查后,裁定冻结被告李某名下的房屋,并责令原告张某交纳5万元保证金。原告张某按照规定交纳了保证金。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被告李某确实有转移财产的行为,遂依法扣划了被冻结的房屋。执行完毕后,原告张某申请返还保证金。人民法院 经审查后,确认原告张某不符合滥用保全措施的情形,遂将剩余的保证金全部返还给原告张某。
案例二:原告王某起诉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以被告赵某有转移财产的嫌疑为由,向法院申请对被告的银行存款进行财产保全。法院审查后,驳回了原告王某的申请。理由是原告王某虽提供了被告赵某有转移财产的证据,但该证据不充分,不足以证明被告赵某有转移财产的嫌疑。原告王某对裁定不服,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级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裁定。原告王某遂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财产保全的保证金制度对于保障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公正的司法审判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准确掌握保证金的交纳标准、返还条件等具体事项,确保保证金制度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