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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财产保全的法条
发布时间:2024-05-25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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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财产保全的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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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延期财产保全制度的适用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延期财产保全制度适用于: * 对涉案财产有重大影响的证据在诉讼中尚未取得 * 据以保全的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于取得 * 有其他情形不宜立即执行的 ###

二、延期财产保全的申请和审查

**1. 申请** 申请延期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在证据已经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危险出现后,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申请人具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 申请人已经提供了证据证明涉案财产有重大影响 * 申请人已经提供了证据证明涉案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于取得 **2. 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延期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审查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交证据材料。 ###

三、延期财产保全的期限和续延

**1. 期限** 人民法院裁定延期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天。 **2. 续延** 在延期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后,申请人可以申请续延。申请续延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裁定续延。续延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5天。 ###

四、解除延期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延期财产保全。解除的情形包括: * 申请人证明事实错误,或者申请无理由的 * 诉讼已经终结 * 证据已经保全完毕 * 其他不适合继续予以保全的 ###

五、延期财产保全的效力

人民法院裁定延期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应当立即停止对涉案财产的处分。否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强制执行该裁定。 延期财产保全的效力自人民法院裁定之日起生效,并持续至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之日止。 ###

六、延期财产保全的责任

申请延期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对保全措施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申请人提供了证据证明其申请保全措施是基于正当理由的 * 在申请人申请保全措施时,人民法院没有对申请进行审查 * 人民法院在对申请进行审查后,错误地裁定延期财产保全 ###

七、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1.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保全和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汇票、股票、股权等财产时,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被保全的财产是否为被申请人的合法财产。 * 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冻结被申请人的动产时,人民法院应当对动产的价值进行评估,并相应地确定保全金额。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对已经查封、扣押的财产,经当事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解除保全措施后,发现已经灭失或者显著减少的,申请执行人对该财产灭失或者减少承担赔偿责任。 ###

八、案例解析

**案例:** 原告小王与被告小李发生合同纠纷。小王向人民法院起诉后,申请对小李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小李提出异议,主张该银行存款系其合法所得,不应予以冻结。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小王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银行存款具有重大影响,而且小李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银行存款系其合法所得。因此,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小王的申请。 ###

九、相关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法》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保全和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