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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按申请
发布时间:2024-05-24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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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按申请

引言

证据保全制度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其目的在于确保诉讼双方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保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证据灭失或毁坏造成诉讼事实真相难以查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证据保全按申请原则主要是指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复制、提取在第三人处所存在的与诉讼有关的证据,以防止该证据灭失或者难以取得,不利于证据的查明和运用。

证据保全按申请的主要特点

保全对象受限:证据保全按申请原则仅限于存在于第三人处所的与诉讼有关的证据。而存在于当事人自己的处所的证据或在人民法院处所的证据,不能适用证据保全按申请原则。 申请主体明确:证据保全按申请原则的申请主体明确,仅限于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当事人、其合法代理人、诉讼参加人等。 保全目的明确:证据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证据灭失或难以取得,以保障证据的查明和运用。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陈述待保全证据的证明目的和保全原因。 无需举证:申请人申请证据保全时,无需举证证明自己主张的权利,只需证明该证据与诉讼有关以及有证据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危险即可。 审查严格:人民法院对证据保全申请应当严格审查,审查其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申请要件。如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或者有其他妨碍证据保全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证据保全申请的程序

利害关系人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地或者主要营业地、法律地位、申请理由、需要保全的证据名称、要求采取的保全措施、被保全证据的所在地以及有关的证明材料。

人民法院收到证据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要件。符合法定要件的,裁定准予保全;不符合法定要件的,裁定驳回申请。需要采取紧急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裁定,并同时通知被申请人。对紧急保全措施的裁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后三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法定要件的,裁定准予保全;不符合法定要件的,裁定撤销紧急保全措施。

需要采集血样、精液等人体样本作为证据的,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证明;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内,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采集人体样本的裁定。人民法院制作裁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采集人体样本的目的和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

证据保全的方式

人民法院准予证据保全申请后,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采用以下一种或者几种保全措施:

查询、复制、提取电子数据; 查封、扣押证据; 制作证据保全笔录; 拍照、摄像、录音; 现场勘验; 委托鉴定; 裁定禁止特定行为。

对于电子数据保全,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拷贝、截图、打印、制作提取记录等方式对电子数据进行保全,并制作《电子数据保全笔录》。

证据保全中的注意事项

注意申请期限:法律规定,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诉讼提起前提出。但有特殊情况需要在诉讼中申请保全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准许。 注意保全后使用:证据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或申请,否则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注意保全费用:证据保全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但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承担经济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免或者缓交保全费用。 注意被保全人权利:人民法院在进行证据保全时,应当注意保护被保全人的合法权利,并对其造成的损失予以适当赔偿。

结语

证据保全按申请原则是诉讼中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其目的在于保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证据灭失或难以取得,确保诉讼事实真相得以查明。在适用证据保全按申请原则时,应当注意其适用范围、申请条件、申请程序以及注意事项,以确保证据保全制度的公正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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