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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撤诉先解除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5-23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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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撤诉先解除财产保全

前言

财产保全作为一项诉讼保全措施,旨在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形,允许在不撤回诉讼的情况下解除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作出判决前予以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对于因特殊情况需要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可以裁定解除。"

解除财产保全的特殊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以下特殊情形可以允许在不撤回诉讼的情况下解除财产保全:

  1. 申请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
  2. 财产保全对申请人及其家属生活造成严重困难
  3. 财产保全标的物价值严重贬损或者灭失
  4. 被保全财产属于双方共同所有或者共有
  5.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判决义务
  6. 其他特殊情况

解除财产保全的程序

申请人在满足上述特殊情形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作出裁定。若裁定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立即执行裁定。

申请材料

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 证据材料
  • 费用预交单

裁判文书

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案件基本情况
  • 申请人的申请理由
  • 人民法院的审查意见
  • 裁定结果

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解除财产保全裁定后,原告应当立即执行裁定,解除对被保全财产的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若申请人拒绝执行,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强制执行。

常见的解除财产保全的的情形

实践中,以下情形较为常见:

  •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后,发现被执行人实际具有履行判决义务的能力,且无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的意图,申请人遂撤回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 被保全财产为申请人的基本生活来源,财产保全对申请人和其家属生活造成严重困难,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解除财产保全,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 被保全财产为双方共同所有或者共有财产,且申请人已提供分担被保全财产的担保,人民法院裁定解除对被保全财产中属于被保全人份额的财产保全。

注意事项

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 申请人应当具备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解除财产保全的特殊情形。
  • 人民法院审查财产保全时,也应当充分考虑申请人及其家属的实际情况。
  • 被保全财产价值较大或者可能影响诉讼结果的,人民法院对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应当更加严格。
  • 解除财产保全不等于驳回诉讼请求,申请人依然可以继续诉讼,并在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

结语

在特殊情况下,申请人不撤回诉讼也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实践中,申请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慎重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查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时,应当平衡各方的利益,依法作出公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