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保全申请提前多久?
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其中延期保全申请是指在诉前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时,申请人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可能会对诉讼目的造成损害,故请求人民法院在诉前采取保全措施,但申请人尚未具备起诉材料,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补齐起诉材料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项特殊申请。
延期保全的申请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申请延期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有证据证明有发生损害的紧迫危险
- 申请人已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递交诉状但法院尚未受理,或尚未向人民法院申请立案但已经具备受理条件
- 请求采取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延期保全申请提前多久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没有明确规定延期保全申请提前多久,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中明确规定:
在申请诉讼保全后30日以内,申请人应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超过30日未提交的,视为撤回申请。因此,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保全之日起30日前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延期保全申请。
延期保全申请的程序
延期保全申请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 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延期保全申请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相互陈述意见
- 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裁定准予延期保全并采取相应措施;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 申请人在收到人民法院裁定后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超过15日未提交起诉状的,解除保全措施
延期保全申请的注意事项
申请延期保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 提供充分的证据:申请人应提供证据证明有发生损害的紧迫危险。证据可以是书面材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 及时向法院起诉:申请人应在收到人民法院裁定后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否则保全措施将被解除。
- 注意保全申请的标的:保全申请的标的必须与起诉请求的标的一致。
- 不能滥用延期保全申请:申请人不得滥用延期保全申请,否则可能会被人民法院处以罚款或拘留等处罚。
延期保全申请的司法实践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延期保全申请是否准予,人民法院主要考察以下因素:
-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
- 申请人是否已经向法院起诉
- 被申请人是否对申请人申请延期保全提出异议
- 采取保全措施是否会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延期保全申请应当在申请诉讼保全之日起30日前提出,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并及时向法院起诉,否则保全措施将被解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延期保全申请的准予与否主要考察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是否已经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是否提出异议、采取保全措施是否会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