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将债务人的部分财产临时冻结、限制或扣押,以保障债权人日后执行判决的措施。财产保全通常在诉讼过程中启动,用以保证判决执行时有财产可供执行。
财产保全需要保全费吗?
一般情况下,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保全费。保全费由法院收取,并用于补偿实施保全措施的费用,如聘请公证人、张贴公告等。但法律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属于诉讼费用的范畴,因此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申请人,可以申请减缓、免除保全费。
没有保全费怎么办?
如果申请人无法支付保全费,可以向法院申请减缓、免除保全费。
申請減緩、免除保全費的條件:1. 申請人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27條規定的困難情形之一:因貧窮或其他原因沒有能力支付訴訟費用的; 2. 申請人必須向法院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如貧困證明、低保證明等;
申請減緩、免除保全費的程序:1. 在申請財產保全時,同時向法院提出申請減緩、免除保全費的請求; 2. 提交相關證明材料,證明符合申請條件; 3. 法院審核申請材料後,作出准予或駁回的決定。
如果您申请减缓、免除保全费被驳回,您仍然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但是,法院可能会在判决中要求您承担保全费。如果您在申请财产保全时不具备申请减缓、免除保全费的条件,且又无力支付保全费,您的申请可能会被法院驳回。
财产保全后发现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怎么办?
如果在财产保全后发现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保全措施。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由执行法官书面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听取意见后,决定是否撤销保全措施。
申請撤銷保全措施的條件:1. 經執行查控,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 2. 保全措施已無確保判決執行必要; 3. 申請人提供的擔保措施或其他證據,足以證明保全措施不必要。
申請撤銷保全措施的程序:
1. 向執行法院提交撤銷保全措施申請書; 2. 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如查無財產的執行回執等; 3. 法院審核申請材料後,作出准予或駁回的決定。
法院撤销财产保全措施后,将会解除对执行人财产的冻结、限制或扣押。债权人可以继续就执行标的采取其他执行措施,如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查封拍卖其财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