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争议标的物或可能被执行的财产采取限制其处分、转移措施,以确保判决或裁定的执行。
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七条等。
财产保全适用于以下情形:
财产保全的申请主体包括:
申请财产保全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裁定准许实施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以下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措施在以下情形解除:
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如果在执行中无法以原物交付或者原物变质、毁损等原因无法保存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进行变价处理。
被保全一方收到财产保全裁定后,可采取以下措施应对:
在收到财产保全裁定后15日内,被保全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会对异议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
被保全方可以提供担保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
对人民法院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财产保全措施对被保全方造成损害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财产保全是一种重要的诉讼保全措施,能够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保全一方应及时应对,采取适当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