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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解除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2024-05-23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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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解除法律依据

**引言**

诉前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法定的一种重要诉讼保障措施,旨在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诉前保全措施生效后,申请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本文将对诉前财产保全解除的法律依据进行深入探讨,为实践操作提供指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103条:**诉前财产保全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 * **第104条:** 人民法院在作出诉前保全裁定的同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 * **第106条:** 人民法院作出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的,应当立即执行。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不得超过六个月。 * **第107条:**人民法院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作出裁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情况复杂的,可以在五日内延长五日。 * **第108条:**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不准许或者超过法定期限未作出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第311条:**因申请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当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修订)** * **第163条:**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本人原因,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经证明并经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申请期限。 * **第209条:**人民法院作出诉前保全裁定的,应当连同立案通知书一起送达当事人。 * **第210条:**人民法院执行诉前保全裁定的,应当派员与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人共同执行。 * **第211条:**人民法院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通知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订)** * **第22条:**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 **第24条:**申请人申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裁定。 * **第25条:**人民法院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作出裁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情况复杂的,可以在五日内延长五日。 * **第26条:**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不准许或者超过法定期限未作出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诉前财产保全解除的方式**

**一、申请人撤回申请** 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二、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 被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与保全财产价值相当的反担保,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三、异议之诉** 被申请人若对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异议之诉。异议之诉的裁判结果直接影响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去留。 **四、人民法院主动解除** 人民法院在发现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不再必要时,可以主动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如申请人撤诉或者双方达成和解。 **五、诉前财产保全期限届满** 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有效期为6个月,超过期限人民法院应当自动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的审查标准**

人民法院在审查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根据以下标准进行: * 是否已不存在或不再具有保全必要的条件。 * 是否有证据或者事实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行为。 * 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 * 被申请人是否提供反担保。 * 异议之诉的情况。

**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的程序**

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申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裁定。裁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

**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的法律后果**

诉前财产保全解除后,被保全的财产恢复原状。申请人因诉前财产保全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被申请人因申请人不当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造成损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

**结语**

诉前财产保全解除是一个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程序,其法律依据既包括民事诉讼法,也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确保诉前财产保全解除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诉讼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