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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股权冻结
发布时间:2024-05-23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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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股权冻结

**股权冻结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8号)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持有未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冻结该股份。”

**股权冻结的适用范围**

股权冻结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境:

  • 执行被执行人持有未上市公司股份的财产时
  • 执行被执行人对其他被执行人持有未上市公司股份的债权时

**股权冻结的执行程序**

股权冻结的执行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股权冻结
  2. 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查
  3. 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持有未上市公司股份
  4. 人民法院发布股权冻结公告
  5. 股权冻结后,申请人可以申请执行

**股权冻结的效果**

股权冻结后,将产生以下效果:

  • 被执行人不得转让、处置被冻结的股份
  • 公司不得办理被冻结股份的过户手续
  • 公司不得向被执行人分配被冻结股份相关的收益

**股权冻结的解除**

股权冻结可以因以下原因解除:

  • 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不存在其他应强制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时
  • 执行终结时
  •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认为解除股权冻结不影响执行的时

**股权冻结的注意事项**

股权冻结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 股权冻结申请应当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股权冻结应当明确被冻结股份的范围
  • 人民法院冻结股权时应当公告被冻结股份的信息
  • 股权冻结应当以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为原则
  • 申请人应当及时申请执行,避免股权冻结长期存在
案例分析

**案例一**

在张某诉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李某持有某未上市公司的股份。张某申请人民法院对李某持有的股份予以冻结。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李某确实欠款,且无法清偿,故依法冻结李某持有的该未上市公司股份。

**案例二**

在王某诉陈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陈某将持有的某未上市公司的股份转让给王某,但转让完成后,陈某拒绝交付股份。王某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陈某拒绝交付股份的行为违反生效法律文书,遂依法冻结陈某持有的该未上市公司股份。 风险提示

股权冻结是一种有效的执行措施,但其本身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包括:

  • 如果股权冻结不当,可能损害被执行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 股权冻结后,可能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 股权冻结长期存在,可能导致被冻结股份价值下降

因此,在实施股权冻结时应当慎重考虑,并采取适当措施规避相关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