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候冻结是法院在诉讼中为确保胜诉方获得赔偿而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禁止被执行人处分涉案财产。但有时,当事人可能因其他法院的强制执行而导致轮候冻结被扣划,对此应如何处理?本文将从相关规定、司法实践和应对策略等方面进行分析。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后,被执行人应在收到裁定后十五日内履行,否则,法院有权依法强制执行。但对于轮候冻结,有以下特别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扣划财产协助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规定,法院执行其他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时,应按照协助执行原则进行,即协助执行法院不得重复扣划已处于轮候冻结中的财产。
实践中,对于轮候冻结与其他法院强制执行的冲突,各地法院处理方式不尽相同。有的法院严格按照协助执行原则,不会重复扣划轮候冻结财产;有的法院则认为,强制执行的效力高于轮候冻结,因此可以扣划轮候冻结财产。
如果当事人的轮候冻结财产被前法院扣划,应采取以下应对策略:
**案例一:**原告向法院申请对被告某公司股权采取轮候冻结,并已于生效判决后办理公示手续。但被告某公司的股权已被其他法院扣押。原告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但执行法院认为扣押的效力高于轮候冻结,驳回异议。原告遂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最终判决认定原告的轮候冻结具有优先权,并解除扣押。
**案例二:**原告向法院申请对被告某公司帐户资金采取轮候冻结,并办理了公示手续。但在轮候冻结生效后,被告某公司的帐户资金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原告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执行法院根据《关于执行中扣划财产协助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未重复扣划,并在其查封通知书中注明轮候冻结情况。
轮候冻结被前法院扣划的处理方式应根据相关规定、司法实践和具体情况灵活处理。当事人应及时采取应对策略,以保障自己的权益。对于司法实践存在的差异,最高人民法院应加强统一指导,促进轮候冻结制度的统一适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