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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财产保全收费
发布时间:2024-05-23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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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财产保全收费

**引言**

行政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措施,它可以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因此,对于行政诉讼财产保全的收费,需要制定清晰合理的标准,以确保财产保全的公正性和高效性。

**行政诉讼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行政案件后,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可能因被申请人履行判决而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变卖、毁损等不可挽回后果的财产,裁定予以保全。

**行政诉讼财产保全的收费原则**

行政诉讼财产保全的收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合法性原则: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 公平性原则:收费标准应当公平公正,兼顾当事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和保全措施的实际成本。
  • 适度性原则:收费金额应当适度,不能过高或过低,以避免对当事人不必要经济负担。

**行政诉讼财产保全的收费项目**

行政诉讼财产保全的收费项目主要包括:

  • 财产保全申请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缴纳一定金额的申请费。
  • 财产保全执行费:人民法院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 财产保全评估费:财产保全涉及对评估的对象进行评估时所支出的费用。
  • 财产保全费:包括诉讼期间对财产封存、管理等费用的支出。

**行政诉讼财产保全收费标准**

行政诉讼财产保全的收费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目前实施的标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诉讼费用的解释》(法释[2012]35号)。

根据该解释,财产保全申请费根据申请标的额按照以下比例收取:

  • 10万元(含)以下部分,每件交纳100元;
  • 10万元至50万元(含)部分,每件交纳500元;
  • 50万元以上的部分,每件按2%交纳。

财产保全执行费按照实际执行费用收取,包括:

  • 封存查封费;
  • 扣押冻结费;
  • 拍卖变卖费;
  • 鉴定评估费;
  • 保管保管费;
  • 运输保管费。

财产保全评估费按照评估标的额按照以下比例收取:

  • 10万元(含)以下部分,每件交纳500元;
  • 10万元至50万元(含)部分,每件交纳1000元;
  • 50万元至100万元(含)部分,每件交纳2000元;
  • 1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1%交纳。

财产保全费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行政诉讼财产保全收费的减免**

在以下情形下,当事人可以申请减免行政诉讼财产保全收费:

  • 当事人为低保户或者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
  • 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
  •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导致无法缴纳费用;
  •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减免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申请减免保全费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减免费用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审查核实后,作出是否减免的裁定。

**结语**

行政诉讼财产保全收费的合理规范,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同时也能够提高诉讼效率。行政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收费标准,既要确保诉讼费用的合理性,也要防止乱收费现象的发生。通过完善保全收费制度,为行政诉讼财产保全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