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执行异议是执行程序中常见的一种异议请求,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对财产保全执行异议的相关法律依据、申请程序、审查要点及典型案例进行详细阐述,旨在为司法实务提供参考。
财产保全执行异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及相关司法解释。
被执行人提出财产保全执行异议,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异议申请书。异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被执行人应当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十五日内提出异议。异议期限届满,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财产保全措施。
执行法院对财产保全执行异议的审查,应当遵循以下要点:
被执行人张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被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对张某名下一套房产采取查封措施。张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该房产属于其父母所有,其父母在房产查封前已赠与自己使用,自己有权处分该房产。法院经审查,确认张某提交的赠与合同、房屋过户证明等证据充分,支持了张某的异议请求,撤销了对房产的查封措施。
被执行人李某因工程合同纠纷被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对李某名下一辆汽车采取扣押措施。李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该汽车属于租赁车辆,自己不具有所有权,没有处分权。法院经审查,确认李某提交的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凭证等证据充分,支持了李某的异议请求,撤销了对汽车的扣押措施。
财产保全执行异议是对保障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执行法院在审查执行异议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审查要点,全面审查异议理由和证据,确保执行保全措施的公平、公正。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