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复议是什么级别
财产保全复议制度是指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裁定采取或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不服,向同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百零二条规定,对人民法院采取或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裁定复议后,原裁定不予维持的,对申请执行财产保全的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保全复议的级别
财产保全复议是一种非独立的复议制度,属于同级法院内部的救济途径。因此,财产保全复议的级别与做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法院级别相同。例如,由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其复议由同级人民法院进行;由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其复议由同级人民法院进行;由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其复议由同级人民法院进行。
财产保全复议的程序
财产保全复议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 申请复议: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采取或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同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应当提交复议申请书,并附具裁定书副本和相关证据材料。
- 受理复议:受理复议的法院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复议申请予以受理。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受理复议的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复议申请,应在五日内裁定驳回复议申请。
- 审理复议:受理复议的法院组成合议庭对复议申请进行审理。审理可以采取书面审理或者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在审理过程中,复议法院可以对复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核实,也可以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原裁定确有错误的,应依法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原裁定;原裁定正确的,应裁定维持原裁定。
财产保全复议的时效
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复议的时限为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逾期不申请复议的,原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财产保全复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对财产保全复议作出裁定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复议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原财产保全裁定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已经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财产保全复议的意义
财产保全复议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措施的采取或者解除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财产保全复议制度为当事人提供了对不当财产保全措施救济的途径,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纠正审判错误:人民法院在审理财产保全申请过程中,难免会发生审判错误,财产保全复议制度为纠正审判错误提供了途径,维护了司法公正。
- 提高司法效率:财产保全复议制度可以避免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直接提起上诉,从而提高了司法效率。
- 维护司法权威:财产保全复议制度是由同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裁定进行审查和纠正,维护了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