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防止当事人转移、隐藏、变卖财产,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裁定是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决定,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十日内向原裁定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应符合以下要求:
法院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事项:
法院经审查后,可以作出以下裁定:
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不受理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复议程序进行中,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复议程序终结方式有以下几种:
当事人不服复议裁定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核。复核由原复议法院报送材料,由上级人民法院直接进行审查和裁判。对于上级人民法院的复核裁定,当事人不得再申请复议。
当事人申请复议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财产保全裁定复议可能会对诉讼产生以下影响:
财产保全裁定的复议制度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复议。法院在审查复议申请时,应严格审查申请的正当性,并依法作出公正公正的裁定,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