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保全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诉讼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因担心另一方转移、挥霍、隐匿、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以维持夫妻共同财产的现状。离婚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防止夫妻一方在财产处分上的不当行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财产保全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来实现;而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则可以通过在起诉状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或在诉讼过程中另行申请来实现。离婚财产保全的具体步骤如下:


携带上述材料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民事立案庭递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有管辖权的法院一般为夫妻共同住所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按照被保全财产的价值交纳保全费,保全费最高不超过被保全财产价值的1%。具体交纳金额由法院根据保全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

法院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对其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意见》规定条件的,法院将在48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保全的裁定。

如果法院准予保全,则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供的证据,采取冻结、查封等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被处分或转移。

在向法院递交离婚起诉状时,可以在起诉状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这种方式适用于夫妻之间已经存在婚姻关系纠纷,且一方当事人担心另一方转移、挥霍、隐匿、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

如果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发现另一方有转移、挥霍、隐匿、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也可以向法院另行申请财产保全。这种方式适用于诉讼已经开始,但当事人后来才发现夫妻共同财产存在被侵占的风险的情况。

对于在离婚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也需要按照前文诉前财产保全的规定缴纳保全费。

法院收到申请材料后,会根据《意见》的规定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法院将在15天内作出是否准予保全的裁定。
如果法院准予保全,则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供的证据,采取冻结、查封等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被处分或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