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的保函什么时间交
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被执行人将财产转移或隐匿,保全机构或执行法院可以根据法院的决定要求被执行人提供一定数额的保险保函,以确保执行时有足够的财产可供执行。
保全保函的交付时间是非常重要的。一般来说,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三日内对保全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对作出复议决定的人民法院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复议。因此,被申请人必须尽早收到保全保函,以便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复议或再复议。
此外,保全保函的交付时间还与保全方式和担保金额有关。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形式进行。如果采用查封或扣押的方式进行财产保全,保全期间不会消耗被申请人的财产。而如果采用冻结的方式进行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在冻结期间将不能处置。
如果保全保函在提起财产保全申请时就交付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收到保函后应立即起诉或提起复议,以防止保全措施生效。相反,如果保全保函晚于财产执行措施的生效通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收到保函后可能会提起复议或再复议。如果被执行人提起了复议或再复议,或者保全期限已过期,其财产执行措施可能被解除。
综上所述,保全保函的交付时间对于财产保全的效力和目的至关重要。被执行人应尽早收到保全保函,并根据法定的期限提起复议或再复议,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执行法院和保全机构也应确保保全保函及时送达,避免因交付时间不当而导致执行措施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