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函准入协议
一、协议背景
本协议由甲方(以下简称“发包方”)与乙方(以下简称“投标方”)共同签署,旨在明确投标保函的使用条件与保障措施,确保投标方的申请得到有效的审核,并保证发包方的利益受到有效的保障。
二、定义
1. 投标保函,指投标方在投标过程中向发包方提供的保证金凭证。
2. 准入条件,指投标方需要满足的条件,以便其保证金凭证能够得到接受并有效使用。
3. 审核程序,指发包方对投标方的资质与信用进行审核的程序和要求。
三、准入条件
1. 投标方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注册地合法存续。
2. 投标方应具备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实力,以确保能够履行合同义务。
3. 投标方应具备相关的技术能力和经验,在该投标项目的领域具有一定的专业性。
4. 投标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业务行规,尤其是涉及资质认证、财务纪录和合同履行方面的要求。
5. 投标方需要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文件,以协助发包方对其进行资质审核和信用调查。
四、审核程序
1. 发包方将在收到投标保函后,对投标方的资质和信用进行审核。
2. 审核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对投标方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状况、近期业绩、信用记录等进行调查和审核。
3. 发包方将根据审核结果,对投标方的保证金凭证进行接受或拒绝的决定。
4. 如果投标方未能满足准入条件,发包方有权拒绝其保证金凭证,并及时通知投标方。
5. 如投标方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诉。
6. 发包方将作出最终决策,并在合理的时间内将结果通知投标方。
五、保障措施
1. 发包方承诺对投标方提供的保证金凭证进行保管,确保其安全。
2. 如投标方顺利中标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包方将及时返还其保证金凭证。
3. 如投标方未能中标,发包方将在合理期限内将其保证金凭证返还给投标方。
4. 一旦投标方违反了合同约定,发包方有权利利用保证金凭证进行索赔和追究相关责任。
六、其他条款
1. 本协议的签署不构成发包方向投标方提供某种形式的授信或经营保障。
2. 发包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和解释,并及时通知投标方。
3.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协商不成,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七、协议生效与解除
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投标活动的期限。
2. 如投标方未能通过审核或投标活动结束,本协议自动解除。
3. 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解除后,对于保证金凭证的保管、使用和返还,仍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执行。
八、协议补充
1. 鉴于发包方与投标方之间可能存在合同、商业秘密等需要进一步约定的事项,双方可在签署本协议后另行订立补充协议。
2. 补充协议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并成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本协议正式印发后,投标方与发包方应签署确认,并予以保留备案。任何未经双方书面同意的修改均为无效。
(未完,还有55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