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投标保函业务合作协议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1 电子投标保函:指由甲方向乙方以电子形式发放的投标保函,以确保乙方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1.2 甲方:指需要提供投标保函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
1.3 乙方:指投标人或投标人代理人。
1.4 协议:指本《电子投标保函业务合作协议》。
第二条 协议目的
2.1 甲方希望与乙方建立合作关系,以便在招标过程中能快速、高效地获取电子投标保函。
2.2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的需求,提供电子投标保函服务,并确保其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三条 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权利和义务:
3.1.1 提供准确、全面的招标信息给乙方,以便乙方能够准确出具电子投标保函。
3.1.2 保证招标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确保招标过程的透明和公平。
3.1.3 及时支付乙方提供的电子投标保函费用。
3.2 乙方权利和义务:
3.2.1 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电子投标保函服务。
3.2.2 保证提供的电子投标保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2.3 将甲方提供的招标信息进行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第三方。
3.2.4 务必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电子投标保函,确保甲方能及时提交投标文件。
第四条 电子投标保函的流程
4.1 甲方将招标信息提供给乙方。
4.2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信息,出具电子投标保函。
4.3 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乙方的服务费用。
4.4 乙方将电子投标保函发送给甲方。
4.5 甲方打印、签署电子投标保函,并按要求提交给招标人。
第五条 保密条款
5.1 双方同意在合作过程中,对于获取的商业信息和技术资料予以保密,并在合作期限届满后仍应负有保密义务。
5.2 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双方可以根据协议约定的目的,向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信息。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若一方未能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6.2 如一方故意违约或多次违约,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七条 争议解决
7.1 双方如有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交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第八条 协议生效
8.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可根据双方的意向进行延期或终止。
8.2 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商议解决,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本《电子投标保函业务合作协议》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并在确认后盖章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