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开立电子投标保函协议
为了确保投标人在参与电子投标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保证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委托开立电子投标保函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 委托范围
根据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参与的投标项目的要求,甲方委托乙方(以下简称“开立方”)开立电子投标保函(以下简称“保函”)。
第二条 保函开立流程
1.甲方向开立方提出开立保函的申请,并提供相关文件和材料。
2.开立方收到申请后,进行对甲方的信用调查及评估,并根据甲方的信用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开立保函的申请。
3.开立方在审核通过后,会根据甲方提供的投标文件和相关信息,开立相应金额的保函,并将保函以电子形式发送给甲方。
4.甲方收到保函后,应仔细核对保函的内容和金额,如果发现错误或不符合要求,应及时联系开立方进行修改或更正。
5.甲方在投标过程中,如需要出具保函,应将保函按照规定的方式提交给相关单位,并确保其有效性和及时性。
第三条 保函责任和义务
1.开立方应保证开立的保函真实、有效,并按照约定金额承担相关责任。
2.甲方在接收保函后,应严格按照投标项目要求使用保函,并保证保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如发生保函失效、伪造或其他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要求开立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保密义务
1.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应对对方提供的任何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严格保密。
2.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转让、使用对方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
3.违反保密义务而导致损失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解释和争议解决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附则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投标项目结束之日。
2.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
3.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遵循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本委托开立电子投标保函协议将为投标人提供一种有效的保证,使得投标过程更加透明、可靠,为投标人和投标项目提供保障与信任。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共同维护投标的公平竞争环境,促进项目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