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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函开立日期和生效日期
发布时间:2023-07-10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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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函开立日期和生效日期

履约保函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保障债务人履行合同而发出的保函,履约保函开立日期和生效日期则是保函中非常关键的两个日期。

一、履约保函开立日期

履约保函开立日期是指发出保函的日期,也是保函的起始日期。银行/金融机构应当在债务人申请履约保函后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满足开立条件的情况下,于债务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予以开立,并注明开立日期。同时,银行/金融机构应当在保函上注明受益人姓名、开立保证金金额和期限等保函信息。

履约保函开立日期是保函具有法律效力的开始日期。在此日期之后,债务人的履约保证金将被锁定,直到保函到期或履约保证金被解除。

二、履约保函生效日期

履约保函的生效日期是指保函生效的日期,也是受益人得以利用履约保证金的开始日期。履约保函生效的前提是受益人已经收到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并提供了符合保函条款的要求。

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交履约保函作为履约保证金,银行根据甲公司的请求,在20XX年1月1日出具了一份履约保函,并在保函上注明保函的期限为从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

履约保函从开立日期起已经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在保函生效日期到来之前,受益人无法获取履约保证金。假如在20XX年6月1日,乙公司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甲公司可以提供合法的证据,以保函为依据要求银行支付履约保证金。此时,履约保函已经生效,银行应当按照履约保函中约定的条款向甲公司支付保证金。

总之,履约保函开立日期和生效日期对于履约保函的使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需要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就予以确认。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应当严格按照保函的有效期限进行掌控和管理,确保在保函到期前获得合同补偿的权利,从而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