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函开具对象是谁的责任
履约保函作为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在各类商务合作中被广泛应用。然而,履约保函开具对象是谁的责任,仍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本文将会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对此问题做出较为详细的阐述。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履约保函。履约保函,又称为履约担保函,是银行为客户向债权人提供一种担保方式。一般来说,银行会为客户发出一份书面保函,保证在客户无法履行义务时,银行将会代为承担相关责任并向债权人进行赔偿。履约保函的作用是为债权人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增强受让人的信心,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那么,在履约保函的开具中,到底由谁来承担责任呢?笔者认为,履约保函开具的责任应由两方共同承担。具体地说,一方面是银行作为保函的发放行,其应根据客户的要求或者合同的要求,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和银行的内部规章制度,认真审核客户的信誉和资信情况,确保履约保函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如果银行未能按照要求对客户进行认真审核,导致保函开具后客户未能按约履行义务,银行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履约保函的开具对象是由签订合同的双方所决定,因此客户作为保函的发起人,也应对保函的真实性和可信度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如果客户在申请履约保函时,虚报资信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担保,从而导致保函开具后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客户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履约保函一旦开具后,即符合合同法的“形式合同”规定。在缔约过程中,一方签订履约担保函是自愿的,而对方接受履约担保函是依据两份合同的内容,同意另一方在合约任何时候均有满足向第三方提供履约担保的义务。因此,除非保函开具存在欺诈、误导等情况,双方都应当遵守履约担保函的约定并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履约保函开具的责任应由银行和客户双方共同承担。作为保函的发放行,银行应当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银行的内部规章制度,认真审核客户的信誉和资信情况,并保证保函的真实性和可信度。而客户作为保函的发起人,也应对保函的真实性和可信度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双方在缔约过程中,应当遵守履约担保函的约定并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