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民法典也随之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其中,质保金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一直备受关注。最近,我国民法典对质保金作出了新的规定,下面就来简要介绍一下。
首先,民法典对于质保金的定义进行了明确,即“买卖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卖方按照约定标准提供物品的质量和保证责任所提供的担保措施,包括卖方提供的担保金、担保函以及其他担保方式”。
其次,在新规定中,质保金的数额上进行了限制。根据新规定,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收取消费者的质保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商品或者服务价款的百分之三,并且必须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之后的三年内归还消费者。
此外,新规定还要求,收取质保金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明确告知消费者质保金的用途、收取标准、期限、返还方式等相关事项,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这些规定的出台,对于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市场秩序,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都具有积极作用。同时,也提醒商家要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提高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水平,以维护企业的声誉和信誉。
综上所述,民法典关于质保金的新规定,是对这一制度进行了广泛修改和完善,旨在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提醒商家在经营中要遵守相关规定,做好自身的管理和经营工作。相信随着人民法院对于法律的解释和执行,质保金制度还将不断完善,更好地为社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