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是指为保障合同履行和防范违约而由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在合同签订或履行期间交纳给对方或第三方的一定数额的款项或财产。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作为一种跨越合同实现期的实际控制手段,对避免因合同违约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和维护合同履行具有重要作用。
那么,履约保证金应该在何时交付呢?有哪些法律依据来支持这一操作呢?
一、履行期间交
在很多的合同中,当事人双方通常会约定在合同的履行期间将履约保证金交付对方。这种约定属于充分考虑合同权利义务之后自主达成的协议,可以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获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合同中约定应当向对方提供保证或者支付保证金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因此,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期间交付,那么这种约定就是合法有效的。
二、合同生效前交
除了在合同履行期间交付储备外,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生效前交付履约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保证金。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供保证金。招标人应当妥善保管投标人提供的保证金,并将其入库或交存财政。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依法进行处置。招标人未依法要求投标人提供保证金的,其投标行为无效。”
可见,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方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保证金以确保投标人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切实性。在这种情况下,履约保证金的交纳时间是在合同生效前,此时还没有形成合同关系,但是这种约定同样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三、履行期满后退还保证金
当然,也有一部分合同中规定,在合同履行期满后,对方应将履约保证金全部或部分归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未约定保证金使用方式的,未违约的一方应当返还已支付的保证金;违约的一方应当加倍返还已支付的保证金。”若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合同履行完毕后应退还履约保证金,则在合同到期时,履约保证金应及时归还。
总的来说,履约保证金交纳的时间,不同的合同有不同的规定,但在任何情况下,只要是合法、合理的约定,都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当事人应该在签订合同时,认真考虑履约保证金的交付时间,以免出现争议或违约情况。